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王亚芸报道)为逐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日前,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公布5起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餐饮企业负责人私自拆除燃气设施
2024年3月22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对某餐饮企业组织现场勘察,发现该餐饮企业燃气阀门开启,燃气管线球阀连接处被锯断拆除,端口处未做封闭,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经查,系该餐饮企业原租户在退租时将燃气管道末端与燃气阀连接部位拆除,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餐饮企业原租户处以27500元罚款。
2024年2月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红旗路核查检查时,发现某餐吧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该餐吧停止经营,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罚款。
2024年3月23日,托克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对托克逊某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设备区存在调压撬无超压自动切断装置、CNG储罐无超限报警装置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及一般安全风险隐患问题,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托克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能源有限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
2023年9月14日,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海县某五金日杂铁器商店销售的燃气灶具开展质量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销售的14台家用燃气灶(其中双头灶8台,单头灶6台)无熄火保护设施,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存在能调节输出压力大小的旋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福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814元、没收涉案的16台家用燃气灶具和40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克拉玛依市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
2024年3月18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在乌尔禾辖区企业食堂发现已达报废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情况,对克拉玛依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3月20日,持续对1198个已到达8年报废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违法充装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气瓶进行收缴,并对当事人处以180000元的罚款。
23157840新疆公布5起城镇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3462民生频道新闻稿2024-54-13